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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(试行)

【来源:后勤管理处 | 发布日期:2019-07-04 】

为加强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管理,结合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申请条件

1.在东胜区、康巴什区和阿拉腾席热镇无住房的在职、在岗已婚教职工。

2.学院引进的博士研究生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可优先申请。

二、入住程序

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教职工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。

1.申请人如实填写《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公寓住宿申请表》。

2.申请人所在处室或系部负责人审核、签字后,提请学院后勤管理处复核。

3.后勤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复核后,提请院领导批准。

4.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通知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。

5.后勤管理处凭申请人相关缴费收据,与申请人核对公寓物品和水、燃气、电等仪表的数据后,签订入住协议,并将公寓钥匙移交申请人。

三、管理办法

1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如有违约行为,将纳入学院教职工诚信体系进行管理。

2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须按期足额缴纳水电费等费用,燃气使用和有线电视收视手续自行办理。

3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若损坏或丢失屋内配置的设备和物品,须及时修复、更换或照价赔偿。

4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不得改变公寓房屋结构,不得重新装修,不得改装水、电、燃气及暖气等管线。

5.不得将公寓擅自转借、转租他人。

6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在租住期间退租的,须及时与学院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。

7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在租期内,如在东胜区、康巴什区和阿勒腾席热镇购买了自有住房,须无条件搬出,并及时与学院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。

8.已享受政府住房补贴(安家费)或安排在市政府专家公寓住宿的教职工,学院不再安排10号教职工公寓住宿。

9.教职工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房间位置的确定,按照《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公寓分配打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四、入住时限

1.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为应急性周转住房,租用期限为半年。

2.入住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如符合租住条件,须在入住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续租手续。

五、费用管理

学院10号教职工公寓的租金标准为6元/㎡﹒月,租住学院10号公寓从第13个月开始,租金标准为12元/㎡﹒月,租金包含房费、取暖费、网络使用费和公共区域物业服务费。水电费在租住期满据实和学院财务处结算。燃气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自行缴纳。

六、附则
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